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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7月1日,枣强县民政局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、社会团体筹备许可等四项审批业务移交枣强县行政审批局办理,相关业务不再由张某负责,上述业务移交后,被告人张某私刻一枚“枣强县民政局”的假公章,并利用该公章先后为当地幼儿园、小学、医院、武术会馆等伪造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》,为当地某协会伪造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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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8-03 00:02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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